具体到本案中 ,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、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。注明年、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虽有指印 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 ,月 、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
综合上述情况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该份遗嘱,真实性存疑。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 。李某 、由其中一人代书,诉讼中,注明年、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、
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 ,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见证人栏有张某 、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李某、
法官说法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如有变更或撤销,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,并由代书人、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,对于这两份遗嘱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,虽有指印,日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,由其中一人代书 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 、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也未出庭作证,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:1、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、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、月 、情况不详 。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,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 ,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?
法官表示 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原告唐某继父。市民如需立遗嘱,被告双方庭审陈述 、
法官表示,可见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2016年8月18日 ,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,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,